【承辦律師】 田苗苗律師
【關鍵詞】 挪用公款;數額巨大;無罪
【案情簡介】
檢察機關指控: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季某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擅自挪用公款58萬元供個人使用,進行營利活動且情節嚴重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,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。
【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】
根據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條 【挪用公款罪】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,進行非法活動的,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、進行營利活動的,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,是挪用公款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。 挪用用于救災、搶險、防汛、優撫、扶貧、移民、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,從重處罰。
【辯護要點】
季某被偵查機關逮捕后,其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,委托田律師作為季某一審的辯護人。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季某、查閱案卷材料以及積極的調查取證,發現本案事實方面存在諸多問題,作出如下辯護意見:
一、辯護人認為,被告人季某的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、客觀構成要件,不構成挪用公款罪。
(一)被告人季某并非擅自故意將公款挪作他用,其主觀上并不是要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,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條件。
(二)被告人季某之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構成要件。
二、辯護人認為,本案應屬于民間借貸行為,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追訴。
借貸公款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,刑法沒有規定,如果違反了相應的財經法規,也只具有行政違法性,而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公款,是沒有法律依據的。
在承辦本案中,田苗苗律師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刑事辯護業務經驗,認定被告人季某的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、客觀構成要件,不構成挪用公款罪,本案應屬于民間借貸行為,不宜作為刑事犯罪追訴。最終幫助當事人恢復了自由身,獲得極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【裁判結果】
一審法院在審理后采納辯護人意見,判決被告人季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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